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03 15:42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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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精神,全面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现制定我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6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公众关切,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6〕8号、国办发〔2016〕19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规定,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

二、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2016年6月底前,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各事业单位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必须全面公开,并在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进行集中公示;建立健全“两个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开调整和变更情况,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都要以清单的形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网站进行公开[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二)加快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全面推动“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质监局、旅游局、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加快推进宁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须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及时进行归集和公示[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加快实施全区各级政府网站及其有关部门网站与“信用宁夏”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三)着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加快信息惠民步伐,按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指导全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进度,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督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力推进学校、医院、水电气暖供应、公交等公共事企业单位办事公开,并在年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指导所有公共事企业单位编制发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档案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三、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公布自治区“三重一改”、民生计划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高等级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进一步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的试点工作,抓紧研究起草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征集和推介工作,及时发布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等内容,及时公开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抓紧研究起草我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快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云应用系统建设,推进信息验证互认和公开共享,实现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连接和数据交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四)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降成本系列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具有行政收费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公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并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全区各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五)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自治区、市县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自治区属、市县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自治区国资委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制定自治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选择2户—3户监管企业启动公开试点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六)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准备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调研,探索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界定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做好充分准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落实)。

四、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加大扶贫政策、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扶贫成效、贫困退出等信息公开力度。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区)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市、县(区)、乡(镇)、村四级都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要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捐赠款物使用等信息,提高社会扶贫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自治区扶贫办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二)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网站的作用,切实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设立专栏,进行集中公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专项活动的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媒体的推送功能,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切实做好国有事企业单位及中小微企业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制作发放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全面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标准、危房等级评定标准、危改户贫困类别认定、政府补助申请程序及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力度,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全区重点区域及县城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公开内容。要切实做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从2016年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管网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以及辖区内河流水质达标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尽快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排污企业达标情况和不达标水体名单;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六)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督促指导全区各高校做好财务信息公开[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加快推进各级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和服务指南。依法做好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食品药监局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五、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74号),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办事。根据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从2016年起,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都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情况。涉及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民意调查制度,通过网上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民意,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政策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公开内容,及时实事求是地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等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要重点抓好自治区、市、县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财政部门网站应开设专栏,进行集中发布和展示[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

六、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草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1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1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2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政务舆情监测,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畅通媒体采访渠道,主动邀请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要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区内外、国内外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具体落实]。

七、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2016年,自治区确定银川市、平罗县、盐池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5个单位,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探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为全区全面推行总结经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有关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开清理结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要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完善保密审查、协商会商等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特殊信息需求。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研究制定全区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及相关配套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高标准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要办好政府公报,提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政府公报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要加强各级政府热线电话管理,确保政府热线正常运行、发挥实效。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扩大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区公务员培训计划,按照“3年内将全区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资源,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人员都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2016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要点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在本要点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要围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在门户网站开设若干专栏或专题,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专栏或专题网址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谁牵头负责、谁组织落实”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按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事项作为共性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抓好落实。2016年12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本要点的落实情况专题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全区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查考核,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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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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