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法治建设日臻完善

2017-10-20 13:53 来源: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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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依法治国、法治之路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历史命题作了明确指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商务部深入贯彻中央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党建和业务两手抓、两促进,推动商务法治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为商务事业发展提供综合保障。

一、建章立制,有序推进,商务立法求精求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排在首位。商务部立足内贸、外贸、外资、外经、援外五大基本业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导向,积极推进商务立法工作。

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内贸立法进程。在国内贸易领域,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内贸流通基本法立法工作,起草了《商品流通法(送审稿)》;深入参与《电子商务法》起草和审议工作;积极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立足部门职责,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完善内贸流通行业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过去5年共出台11部规章,涉及汽车销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为商务系统更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完善涉外法律体系,推动外资、外贸、外经领域相关立法。在外资领域,为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明确部署,起草《外国投资法》草案,并会同法制办研究、起草相关重大制度设计;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探索工作,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完成“外资三法”专项修改和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成功经验。

在外贸领域,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国家总体安全观,做好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大力推进《出口管制法》立法工作;立足职能转变,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部规章。

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结合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新形势,配合法制办于2012年出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完善外派劳务管理体制,规范经营秩序,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权利保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大大提高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程度。目前境外投资只有不到1%需要履行核准程序,其他均为备案。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配套工作,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谋划策。

三是适应援外发展新形势需要,确立“五纵五横”制度框架,推进援外立法。自2013年3月启动援外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全面梳理并废止原有138项规章制度,并在充分借鉴国内建设行业成熟做法、国际承包工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全新的以企业资格、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项目评估五大综合管理环节为“五横”,以成套项目、物资援助、技术援助、人力资源开发、青年志愿者五种具体项目类型为“五纵”的援外项目管理制度框架。

此外,为进一步丰富对外援助渠道,扩大对外援助影响,落实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关于设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宣示,积极推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的建章立制工作。

二、遵法守法,大力普法,依法行政纵深推进

党的十八大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商务行政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依法处理案件。近三年平均每年约30起行政复议案件;近30起行政诉讼案件,胜诉95%以上,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深入总结复议和诉讼中暴露出的制度性问题,告知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推进制度建设。制定《商务部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任务分解到各司局,落实到位;颁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则;制定针对各种情况的整套政府信息公开模板并广泛推广使用;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分批次废止和修改了超6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是开展法律培训。党的十八大以来,商务部共开展了21期干部法治培训——包括4期知识产权培训班、10期全国商务系统普法培训班、6期部内普法培训班(其中4期为中德法律培训班),1期与中组部、国家行政学院共同举办的中外投资谈判专题培训班,共培训干部达1430人次,为增强商务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提高商务工作法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互利互惠,合作共赢,规则谈判和国内改革同步发展

商务部牵头中美、中欧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等谈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

一是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取得重大阶段性进展。截至2016年底,双方已就大部分文本议题达成一致,并已三次交换负面清单改进出价,谈判取得重大阶段性进展。“负面清单”这一来自于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的概念,已在中华大地上深入人心,成为我国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大制度创新。

二是积极推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作为中欧双边经贸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自2013年11月启动以来,共进行了15轮谈判、6次会间会和2次小范围磋商,文本谈判已取得积极进展,目前双方还在加速推进谈判。

三是继续推动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截至目前,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已进行了15轮,双方已就协定文本大部分条款基本达成一致,并于2017年6月公示了第一批(100个)地理标志清单。8月双方公示期届满,双方已交换异议材料,正在就异议内容进行研究。协议达成和实施后,将有助于加强对双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推动中欧贸易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促进中欧经贸关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是深化知识产权多双边对话与合作。成功举办中欧、中瑞等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参与中俄、中意、中巴经贸混委会知识产权议题磋商;顺利完成第三期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并与欧方就开展第四期合作达成一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IP Key中国”的行政安排》;为落实第27届中美商贸联委会项下有关共识,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共同举办了中美知识产权许可研讨会;召开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首次会议,推动各国达成《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指导原则》。

五是为国际经贸规则贡献中方智慧。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发展法律组织签订谅解备忘录,研究启动“法治与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研究“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农业、工程和采矿设备议定书有关议题的会议,通过召开《卢森堡铁路车辆议定书》研讨会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联系,提高有关议题在国内的关注度;牵头参与联合国贸法会项下各工作组会议,推动《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草案)》、《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审议通过;参与OECD投资自由化圆桌论坛相关活动,提出中方建议。

其中,《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是联合国贸法会首次以中国方案为基础制定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商务部代表中国历经6年利用联合国贸法会这个国际平台,平衡、协调各成员国成功主导制定了《技术指引》,是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一次成功尝试。

四、维护权益,定纷止争,经贸争端解决工作硕果累累

一是利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维护权益。在世贸争端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商务部推动起诉案件7起,涉及美国、欧盟的贸易救济、关税配额等多领域措施。通过诉美反补贴措施案和诉美关税法修订案,连续成功反击美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利用美反倾销措施案的胜利进一步压缩美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空间;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历经7年诉讼,获得重大胜利,迫使欧盟取消措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案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有望为禽肉产业重新打开欧盟市场;为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规定到期问题,商务部迅速对美、欧提起世贸诉讼,坚决捍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另有被诉案件8起,积极稳妥应对,有效维护了产业利益。

此外,为完善世贸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和制度,制定《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改进律师选聘工作方法和律师库建设,提高法治化、制度化水平。2016年,推荐的候选人成功当选上诉机构成员,提升了中国在国际司法机构中的话语权。

二是妥善处理涉我国际投资争端案件。2011年以来,中国共遭遇3起外国投资者投诉投资争端。其中,2013年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了马来西亚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争端;2017年,在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争端中胜诉,这意味着在首起进入仲裁阶段的涉华争端中取得胜诉。在应对过程中,初步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投资争端防范和应对工作机制。此外,2017年中国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成功推荐和指派了4名中国籍仲裁员和4名中国籍调解员,标志着我国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向纵深推进,有利于提升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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