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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4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韩 正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
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2006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