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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0日   来源:民航总局网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8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
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122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227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