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8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
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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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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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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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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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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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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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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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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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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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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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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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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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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