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13时24分   来源:宗教局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