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13时23分   来源:宗教局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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