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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新时期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持续推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8日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

    我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是伴随我国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而开展的。我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在新时期走过了一条怎样的发展之路?国家体育总局最近专门印发了《我国运动员保障状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发展之路。

    2001年7月13日北京申办第29届夏季奥运会成功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一系列优秀运动员保障政策相继出台,极大地调动了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的积极性。目前,在训优秀运动员约2.3万人,每年按10-15%的幅度进行调整。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在优秀运动员保障方面,《意见》要求体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非职业化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和伤残保险制度,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在退役安置方面,根据《意见》精神,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在继续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并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经济补偿;要鼓励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并进一步放宽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条件,将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运动员免试上大学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院校,入学条件也调整为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又与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自主择业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开始尝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化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的新途径。

    在社会保障方面,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就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试训运动员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使我国优秀运动员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文化教育方面,几十年来,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广大体育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和共同努力下,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目前,我国体育系统已基本形成了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大学不同层次的办学体系,培养了一大批文化素质比较高的体育人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得到了较大发展,各年龄层次运动员的就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在役运动员正在相应的学历层次参加学习,并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办学条件有所改善。此外,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政策的完善、普通高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政策的调整,以及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立,已成为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加强文化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的主要渠道之一。

    在规范行为、维护权益方面,2007年7月,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运动员,纳入岗位管理。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2007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对运动员的试训、招聘、在训、停训以及退役等运动生涯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为保障运动员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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