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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政策推动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搬迁转产关闭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1日   来源:环保总局网站

    为深入推进正在全省开展的“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加快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新近出台了扶持政策,用于符合规定的污染整治企业的搬迁、转产和关闭。

    这些政策包括:优先安排因污染整治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因污染整治而实施搬迁或关闭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均由当地政府直接收回,按合同剩余年限出让土地使用价格或按相应的划拨土地权益价予以补偿;企业经批准转让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污染整治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上的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或协商的价格给予补偿;积极支持搬迁、转产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各级政府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等。此外,浙江省还对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关闭企业的资产清算、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等也作了安排。

    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地坚持一厂一策、分类指导,认真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转产、关闭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对实施因污染企业搬迁、转产、关闭措施有力,环境污染整治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及有关部门在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相关专项资金补助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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