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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9600元/年(800元/月)统一提高到19200元/年(1600元/月)。(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