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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05]12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9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提出,“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铁路建设、运输经营及运输装备制造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适当放宽条件”。具体包括铁路建设、客货运输、装备制造和多元经营四个领域:

    在铁路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投资参股、项目融资以及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和既有线改造。”

    在铁路客货运输领域:“铁路货运,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及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铁路货物运输经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允许设立非公有资本控股或独资的铁路货运企业。”“铁路客运,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及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铁路旅客运输经营。其中,合资组建铁路客运公司,需由国有资本控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包租的方式,经营铁路旅客列车行李车、行包专列、行邮专列。”

    在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参与铁路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铁路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可以采取合资、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形式,没有股权比例限制。”

    在多元经营领域:“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辅业领域,参与多元经营企业重组改制。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或独资。”

    同时,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方面,《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有关支持政策,为非公有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提供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

    ——“研究探索合资铁路经营机制和经营政策,积极扩大合资建路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客运专线、煤运通道、集装箱站场等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风险低、经营前景好、收益比较稳定的优势,积极吸引各类非公有资本投资参与建设经营,扩大合资建路规模。要研究借鉴特许经营、委托经营以及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等多种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模式,探索适合我国铁路特点的合资铁路经营机制,并在有关投资补偿、融资渠道、财税政策、运价机制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入铁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为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构建有效的融资平台。充分发挥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杠杆作用,吸引个体、民营等非公有资本对铁路建设项目参股;积极争取国家对西部铁路等公益性铁路建设项目给予低息或贴息贷款政策,降低融资成本;有条件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也可以探索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设备融资租赁等多样化融资方式。”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铁企业重组改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有一定规模、盈利能力较强的既有国铁运输企业优良资产进行重组,吸引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参股,组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辅业改制。”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运输经营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在维护路网完整、保持运输集中统一指挥、提高运输效率的前提下,对各类所有制形式的运输企业实行无歧视的运输政策,在运输资源配置、付费标准、财务结算、公益性运输负担以及运输安全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引入市场化的建设管理机制。鼓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所有铁路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的项目管理模式,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改进政府投资调控方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铁路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通过对项目注入资本金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铁路;建立铁路建设投资信息平台,定期开展项目推介、招商洽谈会等,通过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咨询和中介服务,实现资金与项目的对接、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铁道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铁路市场准入许可,做到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结合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不断细化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管理条例》,尽快明确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行业的准入条件和办理程序,通过行政立法,把国家关于支持铁路发展、放宽市场准入、促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制化,使之成为各方面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为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铁道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