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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国防科工委认真开展了《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一,清理禁止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坚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2004年12月,国防科工委对禁止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有关政策法规,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清理出的有关政策法规主要有:一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二是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四是《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这些相关政策和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积极性。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2006年3月,国防科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同时要求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清理和修订工作。目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第二,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相关政策。

    一是下发《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以下简称《纲要》)。2004年5月,国防科工委与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了《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国防科技工业要实施寓军于民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鼓励相关行业发挥技术、资金和生产优势参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要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国家投入的导向性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纲要》的发布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颁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005年5月,国防科工委颁布了《许可办法》。《许可办法》综合考虑了武器装备及其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技术难度、安全保密和经济性等因素,对许可专业(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划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同时,考虑到武器装备的重要性、保密性等因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二类许可则面向社会开展资质审查和资格认证。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具备相应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经济实力,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请。《许可办法》的颁布为非公有制经济规范有序地进入军品市场创造了的条件。

    三是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方针,推动军工企业深化改革,2003年10月,国防科工委开始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提出: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等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武器装备的一般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非公有资本实施改组改制。《指导意见》待国务院批准后将发布实施。

    四是开展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非公意见》)的研究制定工作。2004年6月,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防科工委开始研究制定《非公意见》。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国防科工委加快了《非公意见》的研究制定工作,2005年5月底完成了《非公意见》初稿,同年6月组织召开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若干问题”研讨会,邀请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了研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非公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目前已形成了《非公意见》征求意见稿。《非公意见》阐述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基本方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总体思路,并从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范围、渠道和方式、政策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国防科工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