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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实行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减免为辅的方式。租赁补贴,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减免,是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目前绝大多数市、县界定为城镇低保家庭;二是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水平,以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进行筹措廉租。如土地净收益的一定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部分、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准入及退出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发放补贴或配租情况要进行公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规定,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提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就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提出了要求。为落实廉租住房制度,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办法》。目前,廉租住房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为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20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15亿元,其他资金12.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9.5万户,实物配租4.7万户,租金减免18.2万户,其他方式解决的近5000户。

  下一步,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一是强化住房保障职能,落实目标责任管理。二是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加强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制度。五是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