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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人民银行2003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其中规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俗称"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严禁商业银行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要求企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并且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信贷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随着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增幅开始下降,由2003年的49%降为2005年的17%。但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进一步规定,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人民银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