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完善住房贷款担保(保险)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有关部门制定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规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2年,为规范房贷险的市场秩序,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2]7号),规定: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必须以转账方式向商业银行支付房屋保险代理手续费。

  为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住房置业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住房置业担保风险,2003年底,有关部门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设立程序、资金状况、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2006年,为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防范银行信贷风险,有关部门发出《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人民银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