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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