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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

  商业银行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要求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并且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人民银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