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我国房地产价格统计范围由原来的3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由原来按季度编制改为按月编制。全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由发展改革委、统计局逐月向社会公布,各地房地产价格指数由当地统计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