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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煤矿产能核定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有关部门从2004年起对依法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了核定,要求各地通过随机抽查、月调度、季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强对矿井煤炭生产动态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对不履行承诺,继续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矿长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4年底起着手研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印发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部署开展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截至2005年4月,全国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2.5亿吨。这项工作不仅为协调煤炭生产供应提供了依据,也为减少煤炭事故隐患奠定了基础。

    针对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严重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对超能力生产矿井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地将此类矿井和计划超能力生产的矿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2006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构建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新体系、新机制。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部署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进一步准确掌握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底数,为指导煤矿合理组织生产,为煤炭产运需的有效衔接、煤炭工业中长期规划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