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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三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矿〔2006〕13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要求:

    一、严密监控矿井附近的地表水体。进入汛期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降水较常年同期偏多,部分地区连降暴雨,造成地质灾害和淹井灾害。为此,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煤矿,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检查是否落实了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储备了充足的防排水设备和物资,保证做到领导、组织、预案、物料、资金落实到位。凡在雨季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二、查清相邻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煤矿企业要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加强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三、加强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管理。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要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进,撤离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严禁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进行探放水。

    四、立即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落实防治水害工作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积极开展水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严禁违法、违规和超层越界组织生产。

    五、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各主要产煤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够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各种排水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煤矿企业也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进行避灾演习,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六、加大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受老空水、岩溶水威胁的矿井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以及煤矿雨季"三防"等列入监管、监察重点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难以治理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工作的力度,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开采、超层越界、违法生产和水害隐患严重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从源头上遏制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安全监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