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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我国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即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改革,我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曾经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同,但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过去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上遭遇的是不公平待遇。

    应该看到,对外资企业实行不同于国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吸引外资、促进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据统计,2005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551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7.85%,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国内市场更加开放,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比外资企业高,既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随着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容易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是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从而在实际执行中的法律效力也有所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等。此外,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须补充到税法当中去。总之,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尽快改革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因此,现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时机和条件已经具备。一是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将大大放宽或相继取消。三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税制改革的成本。四是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和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的。

    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看,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意义十分重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下一步将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