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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韩国进口聚酯切片等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3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和涤纶短纤维(polyester staple fibre)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9号公告,宣布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征收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多次终止对进口产品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表明中国调查机关客观、公正、合理、适度实施反倾销措施,也体现了中国政府执行《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号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3号、第4号公告,分别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均为自2003年2月3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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