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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王飞、樊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此外,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法律还明确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安建:国企对国家分红应列入政府预算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王飞、樊曦)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要列入政府预算。

    在回答记者关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是否都应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安建说,企业国有资产法不涉及把企业的财产上交给财政分配。

    他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章中讲得很清楚,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预算。但是企业赚的钱要给股东分红,国家作为出资人,红利国家要拿走一部分,这一部分钱要进政府预算。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王飞、樊曦)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企高管的上述三类兼职明确作出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企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王飞、樊曦)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国企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王飞、樊曦)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该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樊曦、王飞、邹声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安建说。

    他表示,在国有资产法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订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太广。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据了解,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

    此外,行政事业性资产目前已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资源性资产也有专门法律调整,而且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安建强调,实践中迫切需要为经营性资产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订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他表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全国人大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樊曦、王飞、邹声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安建说。

    他表示,在国有资产法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订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太广。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据了解,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

    此外,行政事业性资产目前已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资源性资产也有专门法律调整,而且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安建强调,实践中迫切需要为经营性资产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订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他表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国企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国企重大事项除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外,还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法律还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四类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吴晓灵:实业企业和金融企业都应遵守企业国资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邹声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对于企业的治理结构来说,无论是实业企业还是金融企业,它的治理结构应该是一样的,因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它在资产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现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吴晓灵说,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的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说得通俗点就是管的是资本。对于资本来说,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产业资本,它的运作和管理应该说原则是相同的。

    28日刚刚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明确了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法。

    吴晓灵强调,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出于这样的原因,国家会对金融企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因而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但是,共性是由这一部法律来调整的。

    此外,在回答记者有关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金融业的国有资产是否将统一由国资委监管,还是另外安排财政部或央行监管的问题时,吴晓灵说,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金融企业的管理要遵守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出资人的职责,“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企业的出资人代表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相关链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等3家中央企业主业的通知
· 财政部解读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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