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8年第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海关编码5001-5003)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