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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最低计提比例提至10%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6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6号

    现将《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公告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做好监督工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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