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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状况之四:残疾儿童的保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四、残疾儿童的保护

    中国高度重视残疾儿童的保护,努力为残疾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权益保护

    中国重视残疾儿童的权益保护。在中国0--14岁儿童中,有残疾儿童900余万人,占全国同龄儿童总数的2.66%。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保护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包括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娱乐、福利等权益。这些规定都适用于残疾儿童。该法还对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了残疾人的代表、服务和残疾人事业的管理机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它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护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地方,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残联,对本地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事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残疾预防与康复

    中国政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儿童的先天致残。

    中国大力开展强化计划免疫,有计划、大规模地给儿童少年补碘,并进一步治理地方病,控制环境污染,对地甲病、克汀病、大骨节病流行地区,采取补碘、改土净水等措施。同时,各级政府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及预防先天残疾的有关法规,控制有害遗传,加强婚育、孕产系统管理,搞好婚前检查、婚前教育、产前检查、遗传咨询、围产期保健、母婴保健、早期教育等服务工作。

    中国政府为帮助残疾儿童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做了大量工作,效果良好。

    开展“三项康复”(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以及白内障复明)工作。截止1995年底,共有36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经矫治手术改善了功能,有效率达98%左右;完成6万多名聋儿康复任务,使他们都能开口说话,其中10%的康复聋儿进入普通幼儿园、小学学习;为3万名低视力儿童配用了助视器,提高了视力;使10万智残儿童增强了认知和自理能力。目前,中国已建立了全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和26座省级聋儿康复中心,以及1000多个残疾儿童康复站、寄托所、训练班。

    建立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中国利用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开展社区康复,使城乡基层的大多数残疾儿童能够享有基本的康复服务。同时,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了由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康复领导小组,相互协调、分工合作,共同制定社区康复规划,并组织实施。

    1982年,中国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了“残疾儿童社区康复”合作项目。到1994年为止,已在全国23个省的32个市、县建立了残疾儿童康复网络,对残疾儿童工作者及家长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有效地提高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管理水平。

    残疾儿童教育

    中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残疾儿童教育的职责、特点、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教育方式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将残疾儿童教育纳入义务教育。

    在中国,经过多年努力,以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格局已经形成。到1995年底,全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379所,比1980年增长4倍,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6510个,在校生总数(含随班就读学生)达29.6万人,比1980年增长8倍。全国盲、聋、弱智儿童的平均入学率已达60%,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0%。

    社会环境

    中国动员社会采取多种方式关心和帮助残疾儿童的成长,大力弘扬残疾儿童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大众传媒积极反映残疾儿童生活,报道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广播、电视普遍开办残疾儿童专题节目,并配制手语、字幕。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设施等措施,为残疾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政府规定,自1991年起,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少年儿童积极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青年积极开展“志愿者助残行动”。社会各界也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参加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残疾儿童在全社会的关心下,得到了多方面的实际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