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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状况之五:儿童福利院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五、儿童福利院

    中国的儿童福利院工作是中国儿童工作的特殊组成部分。儿童福利院和其他也监护养育部分儿童的社会福利院监护养育的儿童主要是因天灾和不可预测事故失去双亲的孤儿,同时也监护养育因身患难以完全康复的智残、肢残等重残或因严重疾病而被父母遗弃的儿童,目前,这类在院监护养育的儿童共有2万名左右,约占中国未成年人总数的十万分之五左右。

    监护养育

    在中国,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的监护养育和安置工作。

    中国现阶段的孤儿的监护养育办法是:一部分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集中监护养育,直至他们长大成人,对监护养育的痴呆和重残孤儿实行终身供养;另有一部分分散在社区群众家中寄养,福利院对其实行监护;还有一部分由国内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少部分被外国公民依法收养。

    截止1995年底,由各地政府投资举办的儿童福利院73所,监护养育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8900人,全国城市的1200多个社会福利院和部分农村敬老院,也监护养育部分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还有一些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或分散在群众家中寄养,或由群众依法收养。此外,全国各地区还兴办了孤儿学校、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残疾儿童康复站、社区康复站等为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的组织近万个,社会个人或组织还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上百家。

    除政府和社会建立福利院抚养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外,中国还积极开展公民收养工作,使这些丧失家庭的儿童重新得到家庭的温暖,健康成长。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成长,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收养法》,根据该法,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民政部发布施行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中国的孤儿收养工作有法可依,也完全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原则。

    实施收养的各种手续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收养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中国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手续的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收取各项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要向福利院支付被收养人抚育费,支付的数额主要通过协商确定,该项费用用于改善福利设施和院内孩子的生活。

    经费

    中国儿童福利院的经费,以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为主,集体集资、发行福利彩票和社会捐助为辅。其中财政拨款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1990〖CD1〗1994年,仅地方财政用于城市各类福利院儿童养育费用直接投入就达5.15亿元,其中40%左右直接用于儿童生活,年平均增长25.5%,保证了福利院儿童生活的基本需要。五年来,国家专门用于改善儿童福利院办院条件的资金7.4亿元,其中中央和地方投入福利彩票募集的福利资金2.4亿元,地方财政投入1.5亿元,社会捐赠3.5亿元。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儿童福利院获得的经费数额也有所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儿童福利院每个儿童每月平均费用400--500元,欠发达地区的儿童福利院每个儿童每月平均费用200--300元,在中国相对较低的物价水平的情况下,福利院儿童的生活费用一般都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的平均水平。

    管理制度

    中国的儿童福利院已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系统的管理制度。如:规定入院的儿童需经观察期,在为时2--3个月的观察期里,由有关部门寻找其父母或进行身份认定,做体格检查,实行医护隔离,使儿童入院后身体健康,不带传染病;规定福利院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国家一级福利院专业技术人员需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二级福利院占65%以上。各个儿童福利院都制定了规章制度,各项工作规程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这些制度和规程涉及到福利院内部管理及儿童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养育、护理、医疗、康复、科研、培训、社区康复、后勤保障等。

    为了监督这些管理办法的执行,民政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处罚。

    “养、治、教”相结合的方针

    中国的儿童福利院实行“养、治、教”相结合的办院方针,重养、重治、重教。

    羸弱无助的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在福利院得到精心照料和养育,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这里长大成人后走上了社会。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造成了4200余名失去父母的孤儿,大的16岁,小的才几个月,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热忱关心和帮助下,他们中除由其亲属领养外,其余的都先后被安置在邢台市的儿童福利院和唐山市、石家庄市等地的孤儿学校,生活和学习费用大都由国家负担。1995年10月,由福利院监护养育的最后一位唐山大地震的孤儿王安也离开了福利院,到一家医院工作。位于长春的吉林省儿童福利院,建院38年来,已有2478名孤儿于这里长大成人后走上了社会。

    来到福利院的儿童,大部分入院时身患重病或有严重的先天性残疾。儿童福利院很重视对这些儿童的医疗和康复,使病残儿童最大程度地得到救治。对重度病残儿童,福利院将其送往所在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1995年经治疗脱残的儿童达200余人。儿童福利院均配有医生、康复师、营养师,设置医务室、康复室、抢救室、化验室和药房,对监护养育儿童所患疾病及时进行医治。许多儿童福利院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拥有了较先进的医疗设施,以满足儿童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中国已有一支热爱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专业人员队伍,儿童福利院中医护人员占正式工作人员的32%。

    从1995年起,民政部与卫生部在全国实施了残疾孤儿康复工程,大型医院对施行手术的孤儿免费住院,半费收取手术费和治疗费。福利院的残疾儿童,都不同程度地参加了形式多样的康复训练。一些经过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已恢复或基本恢复了身体功能。

    在儿童福利院,智力健全的儿童,无论是否身体残疾,均与正常儿童一样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对盲、聋、弱智的儿童,由福利院负责把他们送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此外,国家还举办了30余所专门的孤儿学校,针对这些儿童的身心特点进行教育;有的实行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办校方针,使孤儿毕业后有一技之长。为方便重度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各儿童福利院均建立了特殊教育班,培养孩子们的生活自理能力。政府从1989年起设立了特殊教育专项资金,1995年这项资金为23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用于儿童福利院特教班的经费为110万元。

    群众性助孤活动

    中国政府倡导助孤活动,要求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孤儿健康成长。近几年,中国群众性助孤活动日益深入。

    --群众性献爱心活动广泛开展,涌现出一批志愿者队伍。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展的“好心人抱一抱孤儿”、“为孤残儿童献爱心、送健康”、“援助孤儿大行动”、“爱心同盟”等活动,均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在这些活动中,众多城市的许许多多家庭或在节假日或在平时纷纷将福利院的儿童接到自己家中,使他们能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爱抚。

    --成立中华慈善总会,宣传慈善事业,广泛募集捐助。截止1995年底,中华慈善总会已在全国各地发展了44个地方组织作为团体会员,总会系统共募集社会捐助1亿多元,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资助孤儿就业培训和为孤儿实施脱残手术。

    --社会各界关心儿童福利院,向儿童福利院捐款捐物,支持儿童福利院不断改善养育、救治和教育条件。山东省青岛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等一些地方建立了孤儿福利基金。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仅1994年和1995年就收到社会各界的捐款440万元。目前,全国已有8000名孤儿得到入学资助。

    --个人兴办福利院的积极性日见高涨,民间社会福利机构不断增多。广州市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已占该市社会福利机构总床位的10%

    中国在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的成就受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有关人士的积极评价。同时,中国政府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较薄弱,人均收入在世界各国中仍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城市与农村之间、地区之间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儿童工作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不少方面的情况还需要继续改善。比如:在儿童的医疗保健方面,中国农村儿童的疾病发生率还较高,某些贫困地区的儿童营养状况还低于正常标准;在儿童的教育方面,一些边远和贫困地区学校教学条件困难,中小学生的失学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在残疾儿童的保护方面,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还难以筹集到更多的经费,充分满足保护残疾儿童的实际需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些儿童福利院办得较好,有些则因经济困难条件较差。因此,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中国儿童的状况,促进儿童事业的发展,仍然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继续为之不懈努力,中国的儿童事业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