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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出台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青岛7月17日电(记者 徐冰 刘宝森)山东海事部门17日介绍,为保障2008年奥运会青岛帆船比赛和残奥运会帆船比赛顺利进行,促进相关海域船舶航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出台了《2008年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规定将于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至2008年残奥会帆船赛结束之日止。

    据山东海事部门介绍,按照这一规定,在8月8日至9月13日青岛奥帆赛及残奥帆赛期间,国际航行船舶申请进入青岛港,除按有关规定向青岛海事局申报并提交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保安证书》、“连续概要记录”复印件、前十个港口船舶保安信息、当前保安等级以及船员名单等相关文件。驶往青岛港的中国籍船舶,除按规定办理船舶离港签证外,还须主动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开航前检查,填写《船舶信息报告表》提交当地海事机构审核,相关海事机构应当做好检查和核查工作。船舶进港前还必须将《船舶信息报告表》、《船舶开航前检查报告》和《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一并报送青岛海事局。未经开航前检查或未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的船舶禁止进入青岛港。进出青岛港的船舶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长及驾驶员应熟知本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这期间,青岛港将临时启用港外临时锚地。未经海事机构同意,禁止船舶进出临时锚地。除进出临时锚地的航行需要外,禁止船舶在禁航区内航行。临时锚地启用后,未经海事机构同意禁止船舶在前海2号、3号锚地抛锚。

    按照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船舶及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海事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