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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0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应急管理水平,规范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共同行为,国务院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并于2006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草案主要规定了五项制度:一是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二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机制,规定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预警制度和预警期内应当采取的措施;四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针对不同种类突发事件规定了政府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必要措施;五是建立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明确事后恢复和重建的措施、任务。(法制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