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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要求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这标志着劳动预备制度作为一项新时期的培训就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正式确立。制度实施以来,每年都有100多万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提高青年劳动者职业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