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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农科教发[2004]4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面向社会,公平竞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培训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二是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三是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四是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五是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六是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农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