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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6]5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规定:“十一五”期间,全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要进一步扩大,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占职业学校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建成一批办学规模大、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初步形成公办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的重要措施,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扩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在加强现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新建一批学校;鼓励东部地区和城市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到中西部地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或捐资助学;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协调有关部门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的有关规定,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疏通融资渠道,争取信贷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各地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奖助对象应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地方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于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各地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优惠政策,支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管理,生源所在地不得设置障碍和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