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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规定:经济、教育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在区域内推进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内职业学校之间的学分互认机制。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要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分制试点工作,为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提供更为灵活的政策,在优化教育教学资源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地区成熟经验,积极试点、大胆创新,为逐步推行学分制创造条件。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合格职业学校之间的相近专业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的学分应该互认;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近课程或培训项目之间的学分应该互认。区域间、校际间相近课程学分的互认可以在比照课程目标和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学分互认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习者,对于具有其它层次学历或职业实践经历的学习者,在出示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应承认其经历并折合成学分,允许免修相应的课程。对于学习者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课程。对于学习者在参加国际、全国或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其它活动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承认一定的学分。(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