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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3日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锐意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新的监管理念引导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了金融业健康稳健发展。

    一、大力支持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促其完善经营机制

    自2003年以来,为支持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财政部立足于公共财政框架,积极组织各类财务资源,通过核销不良资产、建立共管基金、充实部分机构资本金、给予税收优惠等措施,有力地支持了部分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财务重组。

    2006年,财政部着眼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继续积极推动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和香港证券市场同时公开上市,推动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民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推动已改制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继续深化股份制改革。

    目前,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初步完善,资产质量逐渐好转,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赢利能力稳步提高,纳税额大幅增加,支持经济发展、服务做大财政蛋糕的能力在不断增强。

    二、认真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国家权益

    (一)严格把握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中的核心环节

    2006年,在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财政部对工商银行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的核心条款严格把关,提升了股本价值。在中国银行公开上市过程中,财政部及时落实了中国银行结余国有权益上缴财政问题,维护了国家资本权益。

    (二)促使国有金融机构完善经营机制

    财政部通过向部分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审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导股份制金融机构改善内部经营机制,督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此外,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对上市国有金融机构均明确了国有股减持政策。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消除财政风险隐患

    (一)建立市场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为化解证券市场风险,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出资63亿元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财政部继续积极支持该投资公司开展业务,配合有关方面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项审计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保护基金公司设立阶段性持股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平台。此外,财政部与有关部门一起,设立了中国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定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国家对金融机构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政策,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敏感类机构作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债权的收购政策。

    (二)避免中央财政风险敞口,稳妥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条件有了很大的变化,承担的政策性业务逐渐减少,商业性业务逐渐增加。为加快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转型,2006年,财政部对国家开发银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快转型步伐。

    (三)各地财政积极参与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化解工作

    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化解地方城市信用社、地方信托公司积累的金融风险。同时,面对证券业风险突出的形势,地方财政在化解地方证券公司风险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四、出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金融企业稳健经营提供财务制度保障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的深化,金融企业原来执行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其他金融类分行业财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06年初,财政部本着以制度代替审批、以建立机制代替被动买单的思路,正式启动了新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制订工作。在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于2006年12月7日以第42号部长令正式发布。该规则不仅理顺了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而且强调了财务风险管理,使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从行政审批模式转变为引导金融企业自主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为金融企业稳健经营提供了财务制度保障。

    五、支持股权分置改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财政部作为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了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东参与股权分置的程序,落实了红利税减半政策、对价支付取得免征印花税、所得税的政策,出台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会计处理办法,有力地支持了股权分置改革,促进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此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实施试行办法》,规范了上市公司实行激励机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