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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改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扶贫贴息贷款是政府扶贫的一项重要措施。扶贫贴息贷款对于帮助贫困农户解决温饱、增加收入,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扶贫贷款财政贴息结算审核层次过多、把关不严、部分贷款偏离扶贫项目、贫困农户贷款难等问题越来越明显。为发挥财政贴息资金作用,提高扶贫信贷资金效果,从2004年开始,有关部门进行了到户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改革试点。

  改革的具体做法是:中央财政在预算安排的扶贫贴息贷款资金总量中,安排给每个试点省一定规模的贴息资金,并通过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将贴息资金核拨到试点县;财政贴息资金用于试点县金融机构对贫困户发放到户贷款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可以核补给金融机构,也可以直接核补给贫困户;试点县经营扶贫贴息贷款的金融机构由各地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自行确定;试点所需贷款由金融机构自行解决,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1年(不满1年的,依贷款时间据实贴息);扶贫贷款只能投放给在村级扶贫开发规划中已经确定的贫困户,并将发放和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实践证明,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提高了信贷扶贫资金的入户率,调动了农村信用社的积极性,增强了地方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用好管好贴息资金的责任心,促进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2006年,这项改革已在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推开。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从2006年起,选择了河北、黑龙江等8个省进行扶贫贴息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即将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全部下划到省,由各省自行选择金融机构发放产业扶贫贷款,安排使用贴息资金。(财政部、扶贫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