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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技工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57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一是东部省市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技工学校,特别是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对西部地区技能人才培训和就业援助。西部地区应积极主动与东部地区联系,寻求对口支援。东部地区要根据本地区技工学校教育资源和就业需求状况,认真研究制定与西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联合招生计划和合作办学内容。二是东西部地区应在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合作开展工作。如,东部地区学校在西部地区跨地区招生,定向培养,推荐就业。东部地区学校与西部地区学校合作办学,包括分阶段两地培养,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提供实习、试验设施设备支援,开展教学业务交流、师资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等。对西部地区的特困学生,东部地区应在学费和生活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三是东西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明确职责,切实抓好招生、学籍和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环节。同时,要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在指导推动全国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劳动保障部在部扶贫点上,直接启动“部分省技工学校对口培养金寨县、霍山县贫困学生”试点项目,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5省为对口支援地区。(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