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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决定》要求:“对农村贫困家庭实施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根据中央部署,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明确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原则、救助对象、救助办法、申请审批程序、基金筹集和管理等内容,并提出了争取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据民政部统计,到2005年底,我国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基本都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农村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网初步形成。截止到今年6月底,全国救助贫困农民共计1249.8万人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累计支出6.3亿元,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120.9万人,累计支出医疗救助基金1.9亿元;大病救助128.9万人次,累计支出医疗救助基金4.4亿元。为支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2005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资金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今年中央财政还将加大投入,支持地方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