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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9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规章不断完善。各地积极推进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全国有237个市(地)单独设立了国资委,没有单独设立国资委的也采取多种形式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共制订发布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业绩考核、财务监督等17个规章和80个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先后制订了12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基本形成。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实行了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考核指标完成不好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向地方国有企业推广实施,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业绩考核工作的配套办法和政策性文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和方法。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以产权界定、产权流转和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框架。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根据对产权交易量较大的京、津、沪3家产权交易机构的统计,2006年完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3168宗,转让金额901亿元,平均增值率为18.8%。其中,中央企业进场交易1339宗,交易金额208亿元,平均增值率为22.1%。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各地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发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调整重组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北京、上海、重庆、吉林、安徽、广东、福建、深圳等地积极组织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力推进了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国资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