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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地区实施金融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9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政策,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得上浮。对西藏自治区执行以低利率为核心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主要包括货币、信贷指导计划管理、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利差补贴政策及特殊费用补贴政策、有区别的加罚息政策等11条政策措施。(人民银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