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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依法加强价格监管 保障市场商品供应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4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强调依法加强价格监管 保障市场商品供应
曾培炎出席并讲话

 

    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分析国内国际市场和价格形势,部署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发展生产、保证供应、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市场供应。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保持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同时,价格上涨压力加大,特别是居民生活必需的食品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对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去年以来价格上涨是国内外各方面矛盾积累和供需关系调整的结果,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加以治理。目前,全国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总体上保持正常,供应是有保障的,社会是稳定的,人心是安定的。我国财政收入和外汇储备增长较快,经济实力和调控能力明显增强,粮食连续四年丰收、库存充裕,生猪、油料生产正在恢复,生产资料供应能力大幅度提高,绝大部分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完全有信心、有能力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同时必须看到,当前市场上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突出,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影响了人民生活和消费环境。为此,必须依据价格、质量、市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会议提出了当前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四项措施。一是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以及地方管理的供电、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地铁票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提高;医疗服务以及尿素等化肥价格要保持稳定;降低移动通信漫游费资费标准。二是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加强对粮、油、肉、禽、蛋、饲料、液化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管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当价格显著上涨情况消失后,及时解除临时干预措施。三是对未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要引导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定价,把握好调价行为。四是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停供限供、囤积居奇的行为,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把增加生产、保证供应和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继续落实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发挥好企业在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中的作用,特别要保障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市场供应。要坚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进一步落实促进粮食、油料、生猪、奶业生产发展的措施,保障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化肥、成品油等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同志在会上分别发了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及部分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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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新修订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张景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