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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若干意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人民法院将采取6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国有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将采取6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有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也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数以万亿元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事关国家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止某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探索,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将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全国法院将开展金融案件集中执行活动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各级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开展金融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以及成立专门的执行组织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项执行。

    “人民法院集中执行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和企业解难,并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各级法院将努力探索并运用新的执行措施和方法,不断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要继续运用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诸如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大力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同时,要对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各种媒体上予以披露,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给予积极配合。”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倪寿明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绝不能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发现有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地方规定或文件,将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建议,予以撤销或废止。人民法院还将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典型事例,以便调查处理。”

全国法院拟建立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人民法院为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建立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

    “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起诉的系列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业务部门都要及时向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

    最高法院提出,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送的系列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将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协调执行,避免各地法院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也是人民法院为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的措施。最高法院要求,继续加强审判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密切关注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在司法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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