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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用技术向军用转移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用技术向军用转移的指导意见

科工经[20O7]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集团公司(研究总院),委管各单位:

    为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促进军民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和国民经济领域两种资源的优势互通互补互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民用技术向军用转移(以下简称民技军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政府引导、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用技术为军品科研生产服务,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两个能力的结合。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民技军用,是指将民用市场上已经成熟应用或正在研究开发的技术和产品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转移的活动。

    三、建立民技军用信息发布平台。国防科工委牵头组织并不定期向有关使用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及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发布可以应用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先进民用技术信息;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出的需求,编制可以利用先进民用技术的科研项目指南,并按有关规定发布。

    四、逐步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对列入许可管理目录范围的技术及产品,在审核发放许可证时,给予拥有先进民用技术的单位同等待遇,吸弓I更多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五、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标准体系。在满足军用需求的前提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尽可能采用先进成熟的民用标准。

    六、加强民技军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先进民用技术在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补偿。

    七、进一步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招投标制度。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项目的招标比例,扩大信息发布范围,支持和鼓励有技术优势、有实力的单位公平地参与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

    八、为民技军用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在任务竞争、投资、税收等方面对承担民技军用任务的单位给予同等政策待遇。

    九、各武器装备总承包和分承包单位要高度重视民技军用工作,积极吸纳和利用先进的民用技术和产品,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水平。

    十、承担民技军用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军品科研生产的保密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十一、鼓励中介机构开展民技军用政策咨询、信息交流、信誉评价、认证认可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加强对民技军用工作的指导,促进民技军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