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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行发[2006]399号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代表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荆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共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 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发放软贷款遵循开发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支持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同时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贷款安全。

  第三条 开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软贷款规模内,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不同地区、行业或单个借款人的软贷款使用数额。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开发银行软贷款主要支持以下领域:

  (一)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三)国家8 6 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提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四)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五)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六)其他国家明确需要扶持而民间资本和外资又不易或不宜进入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五条 申请使用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能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全过程负责。

  (二)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或风险覆盖能力,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担深,或能提供企业(项目)的增信措施和文件。

  (三)愿意推进信用建设并接受开发银行的信用审查,具备申请开发银行软贷款的信用等级资格。

  (四)建立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制订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确保贷款用于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建设需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挪用贷款资金和擅自更改贷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资本金比例要求

  (一)借款人借入开发银行软贷款用于参股投资企业或项目时,软贷款占参股企业注册资本或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的企业,必须经有具备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软贷款应与项目的其他资本金同比例注入,并视不同时期资本金的变化情况进行软贷款的增减调整。对于贷款额较大或风险较大的项目,采取定期评价、分期注资的贷款投入方式。

  第七条 贷款担保

  (一)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抵质押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土地、建筑物、设备、知识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可以作为开发银行软贷款的担保物权。

  (三)借款人的股东或主要管理层可以提供个人无限责任担保,但需有抵质押方式配合和补充。贷款品种、期限和利率。

  第三章 贷款品种、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开发银行软贷款包括人民币软贷款和外币软贷款。

  第九条 按照"风险收益匹配、阶段性持股''的原则,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宽限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软贷款合同期内的利率调整按照国家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 6 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 O%。

  第四章 项目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软贷款的受理和评审按照开发银行评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国家重大战略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项目进入开发银行军工类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推荐列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对有科技部门引导资金介入的项目,或者贷款贴息、研发补贴、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落实的本地区重大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开发银行优先受理。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完成所推荐项目的初步审查,提出项目的技术性、先进性、效益性、阶段性等初审结论和项目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软贷款的审批按照开发银行现行的审批制度执行。

  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的评审应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评审采累"信用评审与贷款评审"的二元评审方式。原则上信用等级为BBB一级以上的借款人具备申请软贷款的条件。

  (二)项目风险边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级别、风险限额、行业发展前景、综合贡献度和市场的风险度量结果,确定风险边界,原则上软贷款额度应在风险边界以内。

  (三)项目信用结构的构建。为防范长期贷款风险,软贷款项目应建立完善的信用结构。根据项目的现金流测算和借款人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的评估结果,落实合规的担保措施;借款人可将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质押资产收入及政府补贴等怍为增信手段。

  (四)引入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专家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和市场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软贷款的发放要根据项目的成熟度、法人机制的建立和信用结构完善的情况"总量承诺,分期放款"。

  第十八条 软贷款坚持阶段性持股原则。开发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商讨设计软贷款的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一)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协商,可将软贷款转换为硬贷款。

  (二)借款人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引入战略投资者、股东增资扩股等方式扩大资本金来源,经开发银行同意,可提前偿还软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必须在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开发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部与开发银行总行建立跨区域重点项目贷款协调机制和重大风险预警通报机制。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定期进行信用评审复核。出现信用结构缺损、挪用贷款、其他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组改制导致不符合原软贷款条件、法律诉讼、重大违约及恶性事件等重大风险情况时,开发银行停止发放软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软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呆账准备管理办法》建立高新技术贷款项目的准备金.用于弥补高新技术贷款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 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