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加强服务与管理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 继续清理和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
 
促进农民工劳动工资合理增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高。截至2006年8月,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共等25个省(区、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天津、山西、浙江等22个省(区、市)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基准线一般都在11%左右。认真督促各地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及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煤矿井下工人多为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煤炭工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2006年8月底,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下发《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重点在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