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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2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2001年,劳动保障部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历年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都把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作为扩面的重点。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收入较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缴费能力低、转移困难、管理复杂等几个方面制约因素的具体情况,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费率为12.5%,其中养老补贴7%,工伤和医疗两项共计5.5%。成都市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建立了综合社会保险制度。浙江省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将参保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费率分别降至12%和4%。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约1203万人,占进城务工农民总数的10%左右。(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