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加强服务与管理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收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以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加强管理和服务为名,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巧立名目乱收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受到不合理限制,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对涉及农民工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通知》规定: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各地和有关部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设立的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坚决纠正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2002年,全国累计取消了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120多项收费,当年减轻务工人员负担50亿元。

  2004年,针对清理整顿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切实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对进城就业的农民除每证收取最高不超过5元的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外,其他专门面向进城就业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对农民工收取的健康证工本费、审查费、工资管理费、临时工管理费、劳动力管理费、调配费、卫生费等,一律取消,并清退向农民违规收取的款项;严禁向进城就业农民或农民工所在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等。

  在此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2004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要取消针对农民工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各地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