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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一是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997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正式颁布,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及其家属办理小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2001年3月,《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为2275.5万农村人口办理了小城镇户口。

    二是逐步推进大中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陆续放宽了城市户口迁移政策限制,解决了部分进城务工农民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公安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