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加强服务与管理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2004年9月,《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出台,从政策上解决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2004年11月,《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下发,要求各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2005年9月,刑事、民事法律援助规定出台,建立了法律援助部门与公、检、法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一些地方政府还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等形式,将农民工发生机率较高的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据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法律机构共为43587名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主要做法:

  一是健全工作网络,畅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上海、深圳、东莞等地建立了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农民工在节假日均能申请法律援助。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在农民工聚居地和劳务市场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了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降低门槛,减化手续,让更多的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把农民工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多数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一些地方规定,农民工申请的一般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可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一些地方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各地普遍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情况的审查条件。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其他案件,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基本上按照“就宽不就紧”的原则进行。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拓展服务领域,确保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无锡市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与100户农民工家庭签订了聘请法律援助家庭律师协议,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农民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获得及时的解答。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仲裁或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现实情况,深圳市在各区开展了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结案”试点工作,一些案件能做到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结案,深得受援群众的欢迎。湖南省组建了“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上海市宝山区成立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志愿团”,无锡市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这些律师志愿者一般具有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专长,其法律服务更加贴近农民工的需求,保证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四是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支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帮助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打官司所需法律援助经费困难的问题,中央财政于2005年设立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于2006年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司法部、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