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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近几年,国家就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2006年6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为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