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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