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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要求各地继续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切实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规定包括:对进城就业的农民除每证收取最高不超过5元的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外,其他专门面向进城就业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要坚决取消对进城就业农民收取的健康证工本费、审查费、工资管理费、临时工管理费、劳动力管理费、调配费、卫生费等乱收费项目,并清退向农民违规收取的款项。将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严禁向进城就业农民或农民工所在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开展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时,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对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其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杂费、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要酌情减免费用。(财政部提供)